无论是在荷马史诗中还是在赫西俄德那里,“正义”还有抽象的意义,即摆脱神话中的女神形象而以抽象的正义概念来表述。在《伊利亚特》中,荷马说道:“宙斯将暴雨向大地倾泻,发泄对那些人的愤怒,因为他们在集会粗暴地做出不公正的裁断,排斥正义(drive out dike),毫不顾忌诸神的惩罚。”[2]351在这里的“dike”,既可说是女神(dike),因为她主要出现在集会或法庭上,主持公道或审判;也可说是抽象概念,即“正义”法则或观念。这段话也表明了正义与宙斯的关系,即如果违背正义,宙斯将惩罚人类。而宙斯之所以可以以正义之名来惩罚人类,是因为在宙斯那里,正义即为宙斯的法则和秩序的代称。在《奥德赛》中,荷马以俄底修斯的口吻说道:“像某位国王,一个豪勇、敬畏神明的汉子,王统众多强健的兵民,伸张正义( ),乌黑的土地给他送来小麦大麦,树上果实累累,羊群从不停止羔产,海中盛有鲜鱼,人民生活美满。”[3]354这里把“敬畏神明”(god-fearing)与“伸张正义”(“upholding justice or ,根据辞义,又可译为“维护正义”)联系在一起,再次表明正义与神灵的关系。其次,这里的用语也表明了正义已经从女神形象转化为正义女神内在具有的法则精神。在《伊利亚特》中,荷马将人类违背正义与宙斯的惩罚联系起来,而在《奥德赛》中,微变态传奇,则将声张或维护正义与人类的繁荣联系起来,而深层的意思是,如果我们敬畏神明和遵从宙斯的正义法则,那么人类也将繁荣幸福。
在赫西俄德那里,我们又看到,他已经直接把正义称之为“法则”。赫西俄德对他的兄弟说:“佩耳塞斯啊,你要记住这些事:倾听正义,完全忘记暴力。因为克洛诺斯之子已将此法则交给了人类。由于鱼、兽和有翅膀的鸟类之间没有正义,因此他们互相吞食。但是,宙斯已把正义这个最好的礼品送给了人类(to people he give dike,which is by much the best thing)。因为任何人只要知道正义并且讲正义,无所不见的宙斯会给他幸福。但是,任何人如果在作证时说假话,设伪誓伤害正义,或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他这一代人此后会渐趋微贱。如果他设誓说真话,他这一代人此后便兴旺昌盛。”[1]9①在这里,赫西俄德明确地称正义为法则,并且指出是宙斯交给人类的最好的礼物。正因为人类有了正义的法则,才与其他动物不同。换言之,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类懂得正义。然而,普通人也可能不履行正义,或违背正义,而人类只有遵循正义才可得到幸福昌盛。从荷马到赫西俄德,正义作为一个维持人类社会幸福繁荣的根本法则的观念确立下来了,而这个概念的根本意义是什么?首先,就是宙斯所确立的秩序观念,即整个宇宙都服从一个统一的完整的秩序法则;其次,正义意味着公正、正直和不偏不倚,则法则的履行不徇私情,谁违背了正义的法则,都要得到应有的惩罚。
荷马史诗所体现的正义为整个秩序的基本观念,在柏拉图那里得到了再次展现。从抽象意义上,荷马以及赫西俄德时期作为宇宙法则和人间法则的正义,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时期则作为德性概念来使用。这一重大的转变体现了苏格拉底—柏拉图时期伦理学的理论特点。柏拉图通过对《理想国》(又称为《国家篇》)中的关键性因素的讨论,确立了正义这一德性作为诸多德性中的主要德性的地位,它与智慧、勇敢和节制一起,后来称之为希腊四主德。值得注意的是,在方法论上,柏拉图对于正义德性的讨论,并不同于对智慧、勇敢和节制的讨论。从根本上看,在柏拉图看来,当这三种德性都在城邦国家中和在个人灵魂中发挥了它们的作用,才有正义德性。柏拉图的这个理论是通过国家职业三分和个人灵魂三分这样两个层面的讨论,提出无论是国家的三种基本职业还是个人灵魂的三个层面,都需要德性尤其是智慧的德性或理性起支配性的作用。并且军人的勇敢德性以及普通劳动者的节制德性也起作用时,从而使得所有人都在自己的职位上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并且不产生冲突或干扰时,整个国家才是正义的国家。柏拉图说:“当城邦里的这三种自然的人各做各的事时,城邦被认为是正义的。”[4]157他认为,在人的灵魂里,同样分为三个部分,即理性、激情和情欲三部分,理性部分的德性要求是智慧,激情部分的德性要求是勇敢,情欲部分的德性要求是节制。并且柏拉图认为,如果在城邦国家中,只有理性对于情欲和激情起着支配性作用时,灵魂内部的关系才是和谐的;并且,当理性起支配性的作用、而灵魂各部分起着它们的各自的作用时,灵魂也就实现了内在的正义。柏拉图说:“我们每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的作用,那他也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分的事情的。”[4]169从柏拉图对于城邦正义和灵魂正义的讨论来看,正义与智慧、勇敢和节制这三种德性都不同,它并不应对城邦国家和灵魂内的某个部分;这三种德性的实现是正义德性能够产生或实现的前提,并且柏拉图特别强调智慧德性或理性在城邦和灵魂中占有支配性地位,如果智慧或理性不占有支配性的地位,也不可能产生正义的德性。那么,正义的德性又是一种怎样的德性呢?这就是秩序的德性,即当三种德性尤其是其中的智慧或理性起了支配性的作用时,城邦和灵魂的秩序才是和谐的,而“不正义应该就是这三部分之间的争斗不和”[4]169。换言之,当城邦或灵魂内部的秩序和谐,也就是显现出正义。需要指出的是,在柏拉图看来,城邦正义是城邦幸福或城邦全体公民幸福的前提,而个人灵魂的正义是个人幸福之所在。换言之,一个幸福的城邦就是一个正义的城邦,而一个幸福的人也就是一个正义的人;反之,则是一个没有正义的城邦不是一个幸福的城邦,而一个不正义的人不是一个幸福的人。
相比较其他三种德性,我们还注意到正义这样一种德性的特殊性。柏拉图这里,可以说正义是虚位性的德性,但却是所有德性都发挥作用的前提下体现出或实现的一种城邦秩序和灵魂秩序。因此,我们看到,虽然柏拉图在这里所使用的是德性概念,但却再现了荷马史诗中的正义女神所维护或正义法则所体现的内在核心:秩序。不过,在荷马那里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自然宇宙的神圣秩序,而在柏拉图这里,这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家和和谐灵魂的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