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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中國特色的四類住房制度頂層設計

  

原題:城鎮化中住房制度的理論分析框架和相關政策建議
   

以下我們結合地權、房權和稅收三維模型,分別針對不同市場類型(商品房市場和保障房市場)和住房類型(商品房、租賃房、經濟適用房含兩限房、廉租房),希望可以提出有效的住房制度解決方案。

1.商品房

(1)定位

商品房對應的應該是最高收入,中高收入,以及少部分的中等收入家庭。目前中國城鎮家庭戶均住房套數接近1,但是由於最高收入家庭通常擁有多套住房,與此同時,保障房體系不完善,大部分家庭(不論是否具有支付能力)都瞄准了商品房市場。這種結構上的錯配一方面使得商品房市場過度發展,另一方面又突顯了商品房供不應求。

商品房應該屬於“全額土地出讓金+全產權+低中高稅收”的組合。

目前我國經營性用地採用招拍挂出讓方式,開發商拍地時向地方政府支付土地出讓金,使用權通常分為70年和40年兩種﹔稅收主要集中在交易環節,而在持有環節較少且稅率低。先不論給房產權設定一定年限的合理性,畢竟其對供需基本沒有影響﹔而土地政策涉及地方政府財政問題,因此一時間也難以做出較大的變革。那麼,微变态版传奇,唯有從稅收角度改變政策。

(2)稅收的必要性

與別國比較,中國住房的交易成本處於中等水平,但是持有成本處於最低水平。正是因為如此,最高收入人群擁有多套住房,並且還在房價下降時繼續買入,而一些中高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卻無法擁有自己的住房(中低收入以下的家庭的住房問題應該通過保障房體系解決,不在這裡考慮)。這種結構上的錯配使得大部分房子空置,極大的浪費了社會資源。與其直接調控房價,不如使用稅收工具調控供需。物業稅的征收可以實現房地產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提供穩定長期的來源,同時可以增加房地產投機成本,起到抑制房價的作用。長期來看,征收物業稅是大勢所趨。

(3)政策建議:使用物業稅調節商品房供需結構
   征收條件:產權界定明晰,稅率稅基合理,違規懲戒有力。首先,在開征物業稅之前要理順所有權的關系。對集體所有的農基地,小產權房等要明確產權關系,對家庭擁有房產的數量和價值都要有系統的統計,為征稅做好法律基礎。其次,在制度制定方面,建立物業評估系統,對稅率的制定要考慮居民的支付能力和地方政府的財政需求,同時,地方財政要公開透明化,建立更直接的納稅人監督機制。再次,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建立高效率的收稅平台,要完善法律制度督促納稅行為。任何一方面都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反復討論和驗証,因此先採用試點,再全國推廣更為實際。

征收范圍:自住房可以享受一定的優惠,以區別擁有多套物業的情況。例如:對首次購房者購房稅費相應減少,免物業稅﹔對兩套住房以內的家庭免物業稅﹔對兩套住房以上的家庭採用累進稅率,根據擁有住房套數的增加相應提高稅率﹔對於別墅等特別高檔的住宅,可以按照國際上的普遍做法,征收高於2.5%的稅率。各省市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確定不同的稅率及其累進方式,以體現區域差別性。

盤點:中國特色的四類住房制度頂層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