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写明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安全等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工作证件可以查阅相关婚姻登记档案。
——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可以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在诉讼过程中的,应当同时提供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或补充材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在诉讼过程中,持本规范第4.1款身份证,街道、居委、用人单位等机构出具的符合公民代理条件的证明(或前款规定的委托书),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补充材料通知书等,可以查阅与诉讼案件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其他单位组织提供的单位介绍信,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要求复印档案的,复印内容应当与申请事由有关;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本规范第2.13.2款规定的印章方为有效。
12.6 建设
——设备设施建设: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档案室,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水、防尘、防蛀、防污染、防高温等工作。
——内部管理建设: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等制度。
13 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13.1 省级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管理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构和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信息等,供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业务管理人员和持婚姻登记员资格证的在岗婚姻登记员使用。
13.2 各地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开通或注销在线帐户,变更在线用户的权限,修改或删除登记系统上的信息,导出和导入数据等业务,应该通过省级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业务问题管理”流程逐级申请。
13.3 帐户权限分配
根据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和工作需求,设置省市县三级管理员帐户、婚姻登记员帐户和临时帐户,权限分层设置。
——省级管理员帐户:省级管理员由省民政厅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相关人员担任,开通省级管理员帐户和权限,负责婚姻登记系统运维,在线帐户的开通、注销或变更。
——地级以上市管理员帐户: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的主管科(处)室领导、婚姻登记机关负责人担任管理员,开通地级以上市管理员帐户,负责审核全市婚姻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帐户开通、注销或变更的申请,管理、修正和维护本市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婚姻登记数据台帐。
——县级管理员帐户:县级局的主管科(股)室领导、婚姻登记机关负责人担任管理员,开通县级管理员帐户和权限,负责申报全县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帐户开通、注销或变更,全县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补录的信息管理、修正和维护,婚姻登记网上预约数量设置,以及婚姻登记数据台帐管理。
——婚姻登记员帐户。各级婚姻登记员按岗位权限依法办理国内居民、涉港澳台同胞、涉华侨或涉外国人员的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完整、准确采集信息并保存到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检查、核对、更正录入的信息。
——临时帐户,用于补录历史档案信息。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可按工作需求申请开通临时帐户,使用期最长为一年,到期自动停止使用,仍然需要使用的,按新增临时帐户申请开通。使用期未满一年,需要中止使用的,逐级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
13.4 在线帐户开通、注销或变更
——婚姻登记机关帐户:申请单位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业务问题管理”提出申请,并将盖有单位公章的《广东省婚姻登记机关在线帐户登记表》(附录A8)上传到附件栏中,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办理。
开通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帐户的,申请单位为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开通乡镇级婚姻登记机关帐户的,申请单位为县级民政部门;注销或变更婚姻登记机关帐户的,申请单位为本级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开通、变更婚姻登记机关帐户的,婚姻登记机关在系统上的帐户名称应当与机构编委成立批文上的名称一致。
——婚姻登记员帐户或管理员帐户:由帐户所有人所在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政部门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业务问题管理”提出申请,并将盖有本级民政部门公章的《广东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个人在线帐户登记表》(附录A9)上传到附件栏中,经地级以上市管理员审核后,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办理。开通婚姻登记员帐户的,需要同时上传婚姻登记员的婚姻登记资格证书和学历证的复印件。
13.5 婚姻登记信息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经办婚姻登记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的,当天办理的,经办婚姻登记员可以修改,管理员可以删除;经办时间超过1天的,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业务问题管理”申报,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负责修改或删除。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本辖区的婚姻登记历史档案信息录入省级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婚姻信息数据库。
13.6 设施设备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需求配置相关设备及网络环境,制定婚姻登记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擅自修改网络设备参数设置、增加网络用户和改变网络环境。确需要增加、修改或改变网络环境的,应以书面方式逐级上级省民政厅,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每位婚姻登记员应当配备一套电脑和打印机。
13.7 监督管理
——省级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一人一帐户一密码制度,使用和管理责任由帐户所有人承担。系统帐户不得多人共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在线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对经办的婚姻登记信息负有审核、输入、保存、维护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