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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的通知(3)

  

  ——华侨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应当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4.1.3 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内地居民同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只提交中文文本。

  4.1.4 办理撤销婚姻时,当事人应当提交: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4.2 证件材料要求

  4.2.1 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户口在迁移期间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再办理结婚登记。

  4.2.2 居民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损毁不能辨认、被剪角或照片与本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难以辨识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再办理结婚登记。

  4.2.3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或户口簿上无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18位和15位的,18位公民身份号码减去第7、第8和第18位数字后,与15位公民身份号码一致的,视为一致。

  4.2.4 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显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再办理结婚登记。

  4.2.5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4.3 证明材料要求

  4.3.1 持有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身份证件的当事人,其合法入境身份视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身份,应当提供与身份相应的证件证明材料。

  4.3.2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具的,应当经当地有权公证机构公证。

  4.3.3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4.3.4 外国人、华侨提交的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应当同时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