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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的通知(6)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为“未婚”“无记录”或空白等,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有当事人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信息的;当事人确是未婚,应当先到记录该结婚或离婚信息的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信息后,再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做出声明,婚姻登记机关按本规范第8.3.2款或第8.3.3款规定审核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声明;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为已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8.3.2 当事人声明“离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离婚”,记载为其他内容的,有以下佐证材料之一,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的离婚登记信息;

  ——当事人提交的离婚证;

  ——当事人提交的诉讼离婚生效司法文书;

  ——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离婚档案复印件或证明;

  ——其他可以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佐证材料。

  8.3.3 当事人声明“丧偶”,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丧偶”,记载为其他内容的,当事人同时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或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可查到其配偶死亡信息,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因死亡而注销户口的资料等。

  8.4 结婚登记办理程序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分开询问,并进行笔录,当事人阅后在笔录上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

  ——查验本规范第4.1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自愿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按本规范第5.2款规定打印)。

  ——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或宣读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宣誓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签名。

  当事人要求宣读其他内容的,应当提早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审阅、同意。

  8.5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8.6 颁发结婚证程序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见证当事人本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祝贺新人。

  8.7 补办结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8.7.1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和《补办结婚登记情况说明》(附录A4),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8.7.2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8.8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9 撤销婚姻

  9.1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9.2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9.3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9.4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按以下程序进行:

  ——查验本规范第4.1.4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9.5 婚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9.6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9.7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9.8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0 离婚登记

  10.1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0.2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4.1.1和4.1.3款的证件证明材料。

  10.3 一方当事人为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10.4 当事人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离婚登记时已达到的,当事人应当补领结婚证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10.5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程序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附录A5),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按指纹、书写当天日期。

  ——查验本规范第4.1.1和4.1.3款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在离婚协议上签名、按指纹、书写当天日期。

  10.6 离婚协议书签定要求

  ——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别和号码、结婚登记日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等。

  ——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侵犯或限制对方和第三方权益事项。

  ——无婚生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也应当载明,不得省略。

  ——女方怀孕期间主动提出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双方当事人对胎儿的处理意见。决定不终止妊娠的,还应当载明胎儿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处理意见。

  ——离婚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有条件的地区,离婚协议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替当事人打印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由当事人手写的,应当使用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书写,另复印两份,原件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离婚协议书上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当重新打印或者书写。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所持的离婚协议书上加盖第2.13.2款规定的印章,并填写登记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骑缝处同时加盖该印章,不填写日期。

  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的离婚协议书不盖印章。

  10.7 婚姻状况审核

  当事人户口簿的婚姻状况记载应当为“已婚”或对方当事人姓名。

  ——户口簿的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记载为“未婚”、“未说明”等,男女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并提交双方结婚证或第10.8.2款证件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