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员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开通系统帐户。管理员、婚姻登记员因退休、调离、轮岗等已经离岗的,应当在管理员、婚姻登记员获批准退休、调离、轮岗当天,逐级申报省民政厅注销,杜绝出现人员离岗帐户继续使用、帐户不注销导致信息泄露等情况出现。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工作分管局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工作分管领导和婚姻登记机关负责人对本级婚姻登记机关系统使用担当监管责任。
14 结婚登记颁证服务
14.1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结婚登记颁证厅,提供免费颁证服务,引导当事人参加结婚颁证仪式,倡导健康家庭伦理、婚姻文化、文明婚俗。
14.2 场地建设
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国家等级3A以上标准设置颁证厅。颁证厅室内布置应当宽敞、明亮、整洁,装饰应体现庄重、神圣、温馨、浪漫,配备必要的灯光、音响等设备;室外应张贴颁证倡议书、颁证流程、注意事项等。
14.3 婚姻颁证员
14.3.1 主要职责是为婚姻当事人主持颁发结婚证仪式。
14.3.2 颁证员可以是婚姻登记员,也可以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制人员,由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颁证工作。
——婚姻颁证员由婚姻登记员担任的,可以在颁证现场见证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按指纹;
——由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制人员担任的,仅主持颁证仪式。
14.3.3 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14.4 特邀颁证师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建立特邀颁证师制度,邀请、聘请地方领导、金婚老人、社会名人、热心公益事业人士等为特邀颁证师。特邀颁证师的姓名、职业和颁证日期可对外公告。
——特邀颁证师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邀请、聘任,不需要进行业务培训,但应熟悉颁发结婚证仪式的内容、基本流程和要求。
——特邀颁证师仅向新婚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14.5 婚姻颁证员工作要求
——应当着婚姻登记机构工作装。
——头发保持干净、整齐,长短适宜。
——颁证过程中仪态须稳重端庄,自然大方,体现庄重、得体、自然的风格。
——要准确使用普通话,口齿清晰,也可以应新婚当事人要求,使用地方方言。
——要注意控制颁证场所气氛,在证书正式颁发给新人前应以庄重严肃为主;在证书颁发后,应以温馨喜庆为宜。
——在祝福新人时,要做到正视对方,目光柔和,表情自然,笑容真挚。
——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应尊重当事人的民族习俗、宗教信仰。
14.6 颁证服务要求
——遵循婚姻当事人自愿原则,事先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颁发结婚证以突出婚姻当事人为主,坚持规范化与个性化相结合原则。
——婚姻登记机关可提供简约式、婚礼式或集体式颁证服务。简约式颁证或集体式颁证应当日常化。婚礼式颁证服务可根据实际预约安排。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提前申请,安排个性化颁证仪式。
14.7 颁证流程
14.7.1 简约式颁证(附录A10)
——颁证员向当事人及来宾问好,并做自我介绍。
——宣布颁证仪式开始。
——询问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告知当事人领取结婚证的法律意义,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颁证方案引导当事人宣读新婚誓言。
——把结婚证颁发给双方当事人。
——向婚姻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祝福当事人。
——宣布颁证礼成,感谢来宾。
颁证过程,当事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互换信物、拍照、摄影等环节,颁证员应当允许。
14.7.2 婚礼式颁证
——当事人提前预约,并与颁证员沟通,确定个性化颁证的基本方案。
——在普通颁证的基础上,按照当事人意愿,增加个性化环节。
——鼓励创新有利于婚姻家庭和谐的特色颁证方式。
14.7.3 集体式颁证
——颁证员向当事人及来宾问好,并做自我介绍。
——宣布颁证仪式开始。
——开展集体颁证的导语,包含颁证时间、目的、意义,
——请当事人自报名字
——询问全体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告知当事人领取结婚证的法律意义,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引导当事人一齐宣读新婚誓言。
——可以增加地方领导、金婚夫妇、社会名人等作为证婚人证婚等其他环节。
——逐个向当事人颁发结婚证,或请特邀颁证员、颁证嘉宾一起为新人颁证。
——祝福当事人,宣布颁证礼成,感谢来宾。
14.8 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以当事人满意为核心的颁发结婚证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颁发结婚证仪式质量和水平,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制定并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15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15.1 为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辅导服务。
15.2 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内容
15.2.1 婚前辅导
——帮助辅导对象明晰自己及配偶的人生观、价值观、婚恋观,建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了解原生家庭对婚姻的影响;
——婚前心理评估或心理辅导
——婚前心理调适建议;
——婚姻发展规律的知识指导。
15.2.2 婚姻家庭关系辅导
——婚姻、家庭质量评估;
——婚姻、家庭冲突调适;
——情感危机处置;
——亲子关系指导;
——重大变故处置。
15.2.3. 离婚劝导和调适
——现状评估;
——原因分析;
——挽救婚姻评估;
——离婚心理、情感、行为等调适。
15.2.4. 法律咨询
——婚前法律咨询;
——婚内法律咨询;
——离婚法律咨询。
15.2.5 其他与婚姻家庭关系相关的辅导、咨询服务。
15.3 婚姻家庭辅导对象
——结婚当事人
——离婚当事人
——辖区内婚姻家庭及其成员。
15.4 婚姻家庭辅导室设置
——应当设置在婚姻登记机构办公场地内;
——每间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
——具有较强的私密性;
——室内布置应当温馨舒适,配备办公桌、椅、谈话的沙发、茶几、档案柜、心理辅导设备等;
——室内悬挂接受辅导须知、辅导服务流程、辅导员简介、投诉建议电话等,张贴有关婚姻和谐、家庭和睦的宣传画、箴言;
——室外设有醒目的指示牌,方便识别。
15.5 开展方式
——婚姻登记员考取相关专业资质兼任家庭辅导员;
——政府购买服务;
——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工作。
15.6 婚姻家庭辅导员
——具备社工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或律师资格;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备一定社会阅历。
15.7 婚姻家庭辅导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工作证应载明辅导员姓名、照片、专业特长、服务机构等信息。
15.8 婚姻家庭辅导方式以个案辅导为主、小组活动和集中辅导为辅。婚姻登记机关可定期举办婚姻家庭辅导讲座,讲座主题、主讲人、时间和地点应提前对外公布。
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提供网页、微信咨询服务。
15.9 在婚姻登记机关内开展的辅导服务的工作时间应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时间相一致。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家庭辅导员实行考勤,如实记录婚姻家庭辅导员出勤、迟到、早退、缺勤、请假等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与担任婚姻家庭辅导工作的人员签订《辅导工作保密协议》。
15.10 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坚持自愿接受、免费服务、保护隐私原则。辅导员开展一对一辅导工作前,应告知当事人隐私保护事项,并与辅导对象签订隐私保护协议。
15.11 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如实记录婚姻家庭辅导情况,填写《婚姻家庭辅导工作记录表》,一事一记,并妥善保管。
15.12 辅导服务结束后,婚姻家庭辅导员在征得服务对象同意的前提下,确定回访时间,提供回访服务。
15.13 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当建立辅导档案,一事一档,并妥善保管,定期移交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家庭辅导员对辅导情况进行统计,定期统计数据、汇总情况报婚姻登记机关。
15.14 婚姻登记机关监督婚姻家庭辅导员服务的开展,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档案管理制度,对婚姻家庭辅导员基本信息、辅导工作情况、工作记录和统计等内容进行管理。
15.15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应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婚姻登记机构及行业协会的监督,积极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附 则
16 附则
16.1 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未规定为复印件的,是指当事人提交该证件、证明材料原件。
16.2 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有涂改、内容缺失或者不能辨认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接受。
16.3 本规范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16.4 两个内地居民在外国依照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有效的,当事人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承认手续。
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6.5 结婚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均不通晓汉语的,应当自带翻译人员;离婚登记或者补领离婚证的一方当事人不通晓汉语的,应当自带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翻译,并确认当事人已知晓无误,在需要署名的文件、材料上亲笔签名、书写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