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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的通知(4)

  

  ——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同时提交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者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或者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有关国家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经民政部文件确认的,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4.3.5 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注明的有效期小于6个月的,以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交的无配偶证明,有效期自当地公证机构公证之日起算。

  ——华侨提交的无配偶证明,有效期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或验证之日起算。

  ——外国人提交的无配偶证明,有效期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验证之日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之日起算。

  4.3.6 身份变更、婚姻登记等历史信息证明不受期限限制。

  4.3.7 人员身份变更证明要求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申请离婚登记时非内地居民的,应提交相应的身份变更佐证材料:

  ——离婚时身份已变更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提交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身份变更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有效证明等。

  ——离婚时身份已变更为外国人的,提交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该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有效证明。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为华侨,办理离婚登记时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该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有效证明。

  4.3.8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身份已发生变更的,由现所属国家(地区)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证明。

  4.3.9 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换领新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交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的旧护照;无法提交的,应当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护照号码变更证明。新护照上已载明旧护照号码的,可不提交上述证件或者材料。

  4.3.10 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全文同等格式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同时提交证件证明材料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由当事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者当地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4.4 婚姻登记证照片要求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补领结婚证时,应当提交双人彩色合影;办理离婚登记、补领离婚证时,应当提交单人彩照。

  4.4.1 婚姻登记证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为近6个月内拍摄;

  ——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头部应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4.4.2 照片数量及标准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补领结婚证的,提交双方合影照片3张,大小为2寸(宽5.3cm×高3.5cm)。

  ——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补领离婚证的,提交本人单人照片2张,大小为2寸(宽3.5cm×高5.3cm)

  5 登记表格填写

  5.1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

  —— “性别”:按照身份证件上的性别填写;

  —— “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出生日期”: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

  ——“民族”: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填写;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按照实际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不填写;

  ——“职业”:按照实际填写;

  ——“文化程度”:按照实际填写;

  —— “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其中现役军人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和军人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 “常住户口所在地”: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应当按照户口簿“住址”一栏填写,现役军人填写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的部队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现役军人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同时填写入伍前常住户口住址);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按照实际填写;

  ——“婚姻状况”:按照实际填写“未婚”、“离婚”或者“丧偶”;

  ——“声明人”:当事人本人在监誓人面前亲笔签名并按指纹;

  ——“声明日期”:按照实际填写,应为办理结婚登记当天;

  ——“监誓人”: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亲笔签名;

  ——“监誓日期”:按照实际填写,应与当事人声明日期一致。

  5.2 婚姻登记机员可以将双方当事人信息输入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后,通过计算机完成第5.1款第1至10个项目的填写。

  5.3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5.3.1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要通过计算机完成:

  ——“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或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

  ——“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